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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创少女拒绝卖淫跳楼受伤,“救命钱”该由谁及时填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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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3-31 02:18: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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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标题:少女拒绝卖淫跳楼受伤,“救命钱”该由谁及时填上
                          文|沈彬
据媒体报道,云南昭通15岁的少女小耿,被16岁女子施某秀,50岁的钻石商务公寓承包人洪某连(女)骗到酒店卖淫。小耿不愿意,施某秀便指使15岁的陈某、18岁的男子王某绕持刀和皮带,对小耿进行威胁,强迫她一天接3个客人,不从就把她打到胳膊脱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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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逃生,3月26日,小耿从酒店五楼房间窗口跳下后严重受伤,目前,正在ICU病房内抢救,每天的救治费用就要1万多元。而小耿的家庭本来就不富裕,父母为了给她筹钱治病,许多头发一夜变白。小耿的姐姐在电话里面向媒体呼吁:希望那个店老板,害我妹妹的人来付这笔医药费。
按公众朴素的正义,犯罪嫌疑人把未成年女孩祸害成这个样子,当然要出医药费,否则连人都不是。但是,法律构建的规则未必符合人们的想象。
事实上,我国刑事案件法定赔偿金一直存在标准偏低,而且要刑事结案时宣判的致命伤方可赔付。目前,没有强制让刑事案件加害人垫付医疗费的机制。
也就是说,从案发之后到刑事判决之前,被害人的医疗费用,只能由自己来筹措、支付。要求刑事犯罪嫌疑人来“垫付”医疗费用,目前没有法律的依据,侦办案件的公安机关并不能强制加害方来支付医疗费用。因为法律的缺陷,导致被害人在诉讼之前的博弈当中,明显站在了不利的一方,既受了伤,又没有好办法让对方支付医药费,只能自己和血吞下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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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既然不能要求加害人先行垫付,那么医药费能不能由公家来出,由国家来垫付呢?
事实上,在我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很多加害人本身就生活窘迫,没有赔偿能力或赔偿能力不足的情况大量存在,致使大量的刑事被害人(及其近亲属)“赢了官司却难以得到赔偿”,生活陷入困境。这样的正义显然是不全面的。所以,2015年,中央政法委、财政部、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联合发布了《关于建立完善国家司法救助制度的意见(试行)》,旨在搭建国家司法救助制度分工协作的总框架,建立统一的国家司法救助机制。
这是一种由司法机关直接出钱,帮助刑事被告人的救助机制,可以让受害人得到最终的实质帮助,是法律之外的救助。
但是,目前的一个现实问题是,司法救助还有很大的随机性,其中启动的机制并不是十分明确,另一方面,受制于各个地方财政预算的限制,一些欠发达地区,比如本案当中的云南省地区的司法机关,可能就没有充足的司法救助预算,来给被害人垫付这笔性命攸关的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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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以,本案再次暴露了中国刑事赔偿制度的一个尴尬的地方:赔偿标准比较低,没有及时的强制支付机制,而目前作为补充机制的国家司法救济制度的渠道又不是特别通畅,救助的标准不高,以至于面对天价的ICU抢救费,国家司法救助可能也是杯水车薪。
这还可能引发新的问题,在法定刑事赔偿畸低,积极赔偿却可以酌定减刑的情况下,垫付医药费、积极赔偿可能就被异化成了“花钱买刑”。被害人明明遭到了犯罪行为的严重伤害,却因为囊中羞涩付不起治疗费用,还要向犯罪嫌疑人“求助”;而被害人拿到垫付的前提,往往是要签署“谅解书”,以帮助犯罪嫌疑人减轻刑罚,这就形成了“花钱买刑”。
可以预见的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标准畸低,加害人不用垫付医药费的问题,若不得到解决,被害人仍会陷入被动和无奈之中,不仅性命难以得到及时的救治,对他们理所应当的赔付也可能异化成变相的强制和胁迫,无法反映他们的真实意愿,法律的正义也会大打折扣。为了受害人的利益着想,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这个问题应该得到及时的解决,及时完善法律,提高赔偿标准,对于一些特殊案例加大强制救助力度。返回搜狐,查看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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