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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一超市女经理受贿太过分被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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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0-1-26 23:26:2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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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图)

孙某,女,1978年出生。此前,网络上就有对于孙某的收入和存款、消费明显不符的举报。
“从2013年5月开始,孙某开始担任一大型超市东北区的采购经理。我们了解到她在银行的定期存款额开始裂变式增长,经常出境旅游豪华消费。她在担任那个部门采购经理仅仅半年时间,就在2013年12月一次性付款55万元在展览馆附近购买了一套精装修的公寓。”举报人介绍。
举报人介绍,孙某在农业银行的卡从2014年4月开始到2015年3月共有较大额度的存款7笔,共计近80万元。“她的爱人是个啤酒推销员,父亲已经退休,母亲连退休金都没有。她的这些钱都是哪儿来的?!”举报人表示。
举报人所述的孙某收入财务情况,未得到相关单位的证实。
知情人称她太过分了
“同事看不过去才举报”
判决书显示,孙某案发系2015年9月2日被人举报其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
“这个人是孙某的同事,而且之前也负责过清洁、美妆的采购工作。因为孙某接任之后有些事情太过份,造成了经销商的流失,同事看不过去才举报的。”依据判决书显示的举报人姓名,知情人向记者介绍。
案发后,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首先介入此案,“沈阳市人民检察院反贪污贿赂局发现,某超市东北区采购经理孙某在任职期间多次收受贿赂……”孙某被列为网逃时的信息这样显示。
法院查明受贿8起
共计182500元人民币
2016年9月30日,孙某到公安机关投案。
法院审理查明,孙某共涉及8起受贿犯罪,大多集中于2013年9月至2014年5月间,只有1起发生在2015年年初,而且均与同一家供货商相关。
2013年9月,孙某帮助沈阳某商贸公司的实际经营者吴某结清了28万元欠款,收到吴某用快递袋包装百元面值的5000元人民币现金。
同样在2013年9月,孙某帮助吴某增设菲诗小铺化妆品品牌10个柜台,并在办公区楼下停车场收取吴某丈夫给予的现金人民币30000元;帮助吴某的弟弟办理康齿灵和田七两个品牌的转户手续收到吴某20000元现金。
同年11月,孙某再次帮助吴某增设菲诗小铺化妆品品牌8个柜台,收受现金24000元人民币。
2014年初,吴某找到孙某帮助办理采幽洗液品牌和绿伞两个品牌的转户手续,分别收受现金10000元。
2014年5月,吴某找到孙某让其帮助唐某办理7个郁美净单品进入超市销售,事后收受吴某给予的现金73500元。
2015年年初,吴某再次找到孙某,让其帮忙办理绿伞和利群皂两个品牌的转户经营手续,并收受10000元人民币现金。
自首后全部退赃
女经理被判缓刑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孙某利用职务的便利条件,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应依法承担刑事责任。案发后孙某能够自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是自首,可依法从轻处罚;孙某已全部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
去年12月12日,法院判决孙某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孙某没有上诉,判决刚刚生效。
知情人表示,采购环节是超市贪腐问题比较多发的区域,“我认识一家超市的课长,当年长期在沈阳一家高档洗浴中心包房过夜。课长在超市的体系中也就只比理货员级别高些,当时的月收入在3000元左右。你说他靠什么?”
按照业内人士介绍,一件商品要进入超市卖场首先要与采购员接触,采购员会有一个报价,包括进场费、条码费等等。
“一些一线大品牌超市中没有,消费者会不买账,他们的费用就会很低或者超市还要交钱。而一些二线三线的品牌,想要进场就要花钱了。如果你感觉这个费用太高,比如报价是20万,采购经理就可以做主在签合同时签成10万元。那么你省下的钱中自然要拿出一部分给采购经理了。而且这还不是贿赂一次就能解决的,之后每一次有新产品进场,都要通过采购经理;结货款也需要采购经理签字。这也就是判决书中说的‘追回欠款、办理商品转户、商品进入超市等事项,免除商户原本应向超市交纳的相关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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