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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开腾讯的代价:两名前员工被判赔百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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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3-5 13:15: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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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察者网·大橘财经讯(文/周昊 编辑/周远方)游戏厂商间的竞争不仅仅表现在产品层面,大厂们的幕后斗法也时有发生。
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先后公布了两则涉及竞业限制的民事判决书,两名腾讯前员工孙某、吉某某在离职腾讯后签署《竞业限制通知书》并于每月领取竞业限制补偿费的同时,通过与第三方人力资源机构签订劳务合同并至米哈游处工作,被腾讯认为违反竞业限制业务而告上了法庭。
两名员工中,孙某需返还腾讯竞业限制补偿金约15.8万元,并赔偿竞业限制违约金约97.64万元;吉某某需返还腾讯竞业限制补偿金约16.87万元,并赔偿竞业限制违约金约107.95万元(标准为离职前十二个月税前月平均工资标准计算的二十四个月工资总额,上同)。
一场离职跳槽,反而让自己“三年白干”。

孙某被判处近百万赔偿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曲线跳槽
作为中国互联网行业的巨无霸,腾讯一直将诸多同行如头条系、新浪系、网易系、阿里系、奇虎系等列为竞争关系;在游戏领域内,腾讯也将包含了盛趣、完美、巨人、金山、多益等多家国内知名游戏公司列为竞争对手。签署了《竞业限制通知书》的离职员工,如前往腾讯的竞争对手处任职,就有可能面临着高额的赔偿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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腾讯VS米哈游 图源自网络
据南方都市报报道,2018年8月腾讯前员工徐某某曾因违反竞业协议,被腾讯一纸诉状告上法庭判赔违约金1940万元,成为国内竞业限制案件中判罚金额最大的案件。
本次的两个案件中,孙某于2015年7月与腾讯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至2018年9月,期满后双方续签劳动合同至2024年9月;在职期间,孙某在腾讯内部负责《刀锋铁骑》、《欢乐球吃球》、《无限法则》等游戏的后台开发。2019年3月孙某从腾讯公司离职,并签收了腾讯公司向其发出的《竞业限制通知书》,载明孙某的竞业限制期为2019年3月29日至2020年3月28日。离职前,孙某月薪为2.5万余元,离职后每月领取腾讯发放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25万元。
同年6月,孙某入职上海科之锐人才咨询有限公司(下称“科之锐”),工作内容及岗位为信息系统工程师,负责公司管理平台的研发;但在实际上却被安排至米哈游工作,从事《崩坏3》游戏内部信息系统的优化。
吉某某于2015年3月入职腾讯,劳动合同续签至2024年三月。在职期间,吉某某主要参与《掌上道聚城》应用的开发以及手游《圣斗士》游戏商场的开发。2019年3月吉某某从腾讯公司离职,并签收了腾讯公司向其发出的《竞业限制通知书》,规定吉某某的竞业限制期为2019年4月2日至2020年4月1日。离职前,吉某某月薪为3.2万余元,离职后每月领取腾讯发放的竞业限制补偿金2.46万元。
与孙某类似,吉某某也于同年6月入职上海科之锐,随后被安排至米哈游工作,具体从事《原神》PC客户端登陆和支付功能的开发工作。
判赔百万
孙某与吉某某入职的上海科之锐是一家人力资源外包公司,隶属于上市公司科锐国际(300662.SZ);科锐国际相关信息显示,该公司是国内最早布局灵活用工和业务流程外包的人力资源企业之一,主要帮助企业提升组织灵活性和运营效率、降低用工风险和成本;是众多世界五百强、国内上市公司及龙头企业、国企及央企的服务首选。
但很显然,科锐国际此次与米哈游的合作“翻了车”。
根据判决书内容显示,孙某与吉某某均表示离职腾讯后入职上海科之锐并工作至今,该公司与腾讯并无竞争关系;此外,米哈游与腾讯在实际经营范围及主打产品的内容、种类、定位、目标人群等方面均具有根本差异性,双方没有任何直接或间接的竞争关系,因此没有违反竞业限制义务。另外,二人也均认为在竞业期、补偿期周期为12个月,而违约金计算为24个月的约定显失公平,应当予以调整。
另外值得注意的是,腾讯在对吉某某的《竞业限制协议》中明确规定了米哈游为有限制关系的公司;但在对孙某的《竞业限制协议》中,却并没有将米哈游列明,而且孙某认为自己作为普通员工,并没有掌握腾讯的商业秘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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孙某的竞业协议名单中并没有米哈游这家公司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对此,上海市中级人民法院认定,虽然孙某、吉某某与上海科之锐签订劳动合同,但实际至米哈游公司处工作,而米哈游与腾讯均有游戏业务,二者属于事实上的竞争关系;尽管二人均提出两公司在产品及市场等领域不存在重合,但未就此提供相应证据,故“本院采信腾讯公司的主张,确认两家公司存在竞争关系”,孙某、吉某某应根据约定退还违约期间腾讯已支付的竞业限制补偿金并支付违约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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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某某被判处赔偿超百万 图片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中伦文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赵嘉炜向观察者网表示,腾讯与员工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的本意就是避免员工在离职后加入腾讯的竞争对手,本案中两名员工虽然与上海科之锐签订了劳动合同,但从事实上来看,两名员工为米哈游工作,因此法院认定二人违反了竞业协议。
腾讯方面亦向观察者网表示,根据《劳动合同法》,员工在职期间签署的《劳动合同》、《竞业限制协议》、《竞业限制通知书》等法律法规及协议约定,对于负有保密义务、掌握公司商业秘密的员工,公司会在其离职时与其确认启动竞业限制,并遵照协议规定,按月向员工发放竞业限制补偿金;根据法院判决,相关人员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须依法律规定退还相应补偿金与违约金。
此外,亦有网友认为,腾讯目前在互联网领域内涉足甚广,这在一定程度上意味着腾讯和所有互联网公司都存在竞争关系,腾讯员工在离职后的竞业期内只要在互联网领域内工作,就有被腾讯起诉的风险。
本次案件还有一个看点,即公众认知中《竞业限制协议》往往都是针对公司中、高层或掌握机密信息的人员所设置;但在本次的案件中,孙某作为一名基础的软件开发人员,在离职并曲线加入米哈游后却遭到了腾讯的起诉并被判处上百万的赔偿金,另众多普通职员感到意外。
对此,赵嘉炜表示,《竞业限制协议》的签署并非是以员工的职级高低为依据,主要还是看员工具体从事的工作内容,在互联网公司,基层开发员工往往也会掌握产品的核心架构,所以腾讯以《竞业限制协议》限制离职员工的就业范围是可以理解的。同时,经签署的《竞业限制协议》本身就是双方的意志体现,员工拥有拒绝的权利;另外,企业通常的做法是用一些黑名单来对竞争对手做一些约束,把不能去的公司列清楚;本次其中一个案例中,腾讯以不同的业务条线来认定竞争行业范围,而不是以具体的企业来划分,那员工依然是有拒绝签署《竞业限制协议》的权利,并没有什么不妥,但最终是否违反《竞业限制协议》,还是要由法院来决定。
针对此事,米哈游方面向观察者网表示,公司拒绝对此进行回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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