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昨日,打假第一人王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还表示,李佳琦在销售美容仪Tripollar时涉嫌虚假宣传,消费者可以找他赔偿,赔偿金额可能高达4亿。
前天,智商税研究中心的文章“李佳琦卖的到底是美容仪还是毁容仪”,引起了广大消费者的关注。但与此同时,也引来了一些质疑的声音,TriPollar在国内的代理商“南京美洲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对该文章进行了侵权投诉,并且在其官博作出了回应。
智商税研究中心在此表示:文章全部基于相关事实和数据进行查证梳理,并非刻意抹黑。
并且应广大“读者”(怀疑是南京美洲豹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员工)要求,智商税研究中心将对于其所发布的声明,进行发布。
王海:李佳琦应该赔4个亿
2月22日YOUNG财经就此事专访王海,以下为王海口述实录:
李佳琦代言的另外一个品牌叫初普(TriPollar)不就最早就被曝光过吗?李佳琦应该赔4个亿。李佳琦这个事(慕金脱毛仪)的性质程度啊,恶劣在哪呢?就是你李佳琦是明知道,你都为这个事都翻过一次车了,是吧?你仍然继续欺骗消费者。
李佳琦直播卖过的那个初普实际上和他们(慕金)是一个公司,是一伙人嘛。因为原来注册地址都在一个公司,都在一个办公室。两个公司都在一起办公,在一个办公室。
这个事的恶劣程度就是他胡扯。因为他这个所谓的FDA认证已经被打脸一次了。12月份嘛。就打了一次了。那么打脸你仍然卖,而且你卖的时候一个字都不敢提了。你不提这叫恶意隐瞒,恶意隐瞒它的缺陷嘛。你李佳琦不提,但是你其实明知道(曾有谎称FDA认证效果这事儿)。
那么如果真的按照他说的那个FDA Cleared就是等于就是这个FDA认证,那你还改它干嘛呢?你别改啊。有种你别改嘛是吧?
你要知道这个东西违法宣传你还带货吗?还销售吗?因为你这个销售行为是经营者行为。
质疑一
为什么会出现报告温升和自身宣传前后矛盾?
在TriPollar初普的微博Stop Eye美容仪相关检测结果的说明原文中,提出“StopEye的IEC安全性报告长达105页,该报告第82页显示电极头工作状态下温升值的检测结果表明,最大测得的温升效果是1.3K,本报告此项获得了检验合格通过(P=Pass,通过测试)。”
对其报告进行解读,假设电极头的温升最高可达1.3K,K指的是环境温度,AMBIENT(环境温度)22摄氏度,也就是根据IEC安全性报告最大测得的温升效果是23.3度,但它今天在微博上发布的视频宣称的结论: “一次约4分钟的使用,前后对照发现,皮肤表面最后的温度为38.9°C。”
很明显,报告温升和实际温度竟有十几度的温差,那究竟该以什么温度为准呢?如果以其提供的IEC报告温升为准的话,这个温度下真的能够起到其宣称的美容护肤的作用?
质疑二
一直强调正确的使用方法,那意味着别的方法不安全吗?
其微博原文声称:“Stop Eye美容仪的说明书中强调,正确的使用方法是在皮肤上不停地移动。”
但是,作为消费者,其实真正会去仔细研究说明书的人很少,正常使用的过程中,很有可能会因为疏忽忘记移动产品。况且其说明书中所谓的缓慢移动和不停移动都没有量化,没有一个具体的参考标准,在这一过程中便存在着因人而异的操作,在这些情况下都有可能会导致用户烫伤。因此不能因为说明书中有描述操作方法,就以此作为其规避产品烫伤用户的风险的依据。
并且其声称:“在实际使用过程中也不会发生该检测方法相同的用户使用行为。故而,正确使用方法下不会产生检测方法中出现的温升结果和风险。”
但按照国家强制标准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_ 通用要求》第四章一般要求,明确说明,即使在正常使用中出现可能的疏忽时,也不会引起对人员和周围的环境的危险。
也就是说,如果该仪器不按照正确的使用方法使用,可以“无效”、可以“不工作”,但是绝对不可以对人体造成伤害。而按照威凯的测试结果表明,TriPollar Stop Eye产品工作状态下最高达74.1度,消费者长时间使用将造成皮肤低温烫伤。根据美国烧伤协会的一份资料显示,68度的液体接触皮肤1秒即可达到三度烧伤,也就是说,这样的操作疏忽会对人体产生伤害。
再根据其销量推测,近上万消费者或许正在面临此烫伤风险。
TriPollar初普在其声明中过分强调采用正确的使用方法,是为了故意掩饰产品误操作会存在一定安全风险吗?智商税研究中心不做评价,诸位请自行体会。
质疑三
进口产品安全性不需符合国内标准吗?
其微博原文中声称:“Stop Eye美容仪作为进口商品,在Pollogen公司所在的以色列经过了国际电气安全标准——IEC 60335-2-23标准的产品检测,检测结果显示含加热安全部分均为合格。 “
但本次威凯所采取的检测标准,是严格按照GB/T 36419-2018《家用和类似用途皮肤美容器》进行的,检测结果显示其并不符合该推荐标准。其过分强调自身作为进口商品的身份,意思是不需要符合国内皮肤美容器推荐标准要求吗?
但是,我国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的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的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
第四十六条中:本法所称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在中国人大网产品质量法问答中有这样一个问题:是否产品只要符合保障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就一定是没有缺陷的产品?
官方解释称:不能笼统下这样的结论。因为某一产品的强制性标准,可能并未覆盖该产品的安全性能指标(特别对某些新产品更是如此),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因该产品中的某项属于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中未作规定的性能指标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可能造成他人损害的,仍可判定该产品存在缺陷。
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八条:“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本法另有规定外,应当依照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
(一) 商品或者服务存在缺陷的;
(四)不符合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的。
经营者对消费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也就是说,TriPollar即便是满足了其所说的满足我国强制性国家标准GB4706.1-2005,不通过GB/T 36419-2018的推荐标准,存在缺陷的话,仍需承担相关责任。
质疑四
测试所采取的测试方法真的有问题吗?
微博原文中说:“我们Stop Eye美容仪也经有国内资质的机构检测符合国家强制标准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_ 通用要求》。”
既然其明确提出符合国家强制标准GB4706.1-2005《家用和类似用途电器的安全_ 通用要求》和国际电气安全标准IEC60335-2-23,依据这两个标准的要求,测试时间应该要符合器具工作的时间一直延续至正常使用时那些最不利条件产生所对应的时间。根据该标准,测试机构所采取的测试方法没有问题,是符合要求的。
并且其提出:“我们认为,该推荐标准中提到的“器具作用到人造皮肤上,达到稳定状态后”检测方法,与Stop Eye美容仪说明书的正确使用方法是完全两个不同的概念”
检测方法是按照规定进行的,并不需要按照其所说在皮肤上不停地移动进行检测,TriPollar似乎在利用这些概念混淆视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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