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回密码
 立即注册

QQ登录

只需一步,快速开始

搜索
查看: 400593|回复: 0

程序员窃取公司《传奇霸业》源代码被判刑并罚款

[复制链接]

该用户从未签到

发表于 2020-5-20 07:34: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您需要 登录 才可以下载或查看,没有账号?立即注册

×
最近又有程序员因窃取公司软件源代码而被判刑。据云头条报道,事情发生在广州三七互娱,公司后端开发温某某在上班期间,以电脑故障需要维修为由,从公司管理员处骗取了电脑机箱锁钥匙,在未经公司许可的情况下,使用U盘将电脑主机内的《传奇霸业》网络游戏开发服务端的软件源代码及部分美术资源文件进行复制,后将该U盘带回其本人暂住地存放。

                               
登录/注册后可看大图


后来公司进行安全检查时发现《传奇霸业》等程序源文件及大量美术素材,被温某某非法访问和复制,遂向公安机关报案。温某某被抓获归案,被告人温某某因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裁定文书:
温某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温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
根据温某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可以宣告缓刑。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缴获的作案工具U盘1个予以没收。关于公诉机关提请判处的惠普牌笔记本电脑1台,经查,现无证据证实该笔记本电脑是本案作案工具,故本院不予处理,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第二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温某某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缴获的作案工具U盘1个予以没收(上述物品扣押于广州市公安局天河区分局,由该局执行)。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裁判日期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日
回复

使用道具 举报

网站地图|页面地图|文字地图|Archiver|手机版|小黑屋|找资源 |网站地图

GMT+8, 2024-9-20 15:38

Powered by Discuz! X3.5

© 2001-2024 Discuz! Team.

快速回复 返回顶部 返回列表